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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包装瓶

化妆品包装瓶知识

改变包装物作价方式

作者:hb2012-09-07 18:29:21

根据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三条的规定: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,而是收取押金,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。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,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,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。

 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,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,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,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,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。

  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,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,而应采取收取“押金”的形式,而此项押金须在规定时间内收回,则不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。

  例:某汽车轮胎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0只,每只售价500元(不含增值税),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,每只包装盒售价20元(不含增值税),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%。

 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,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,企业应纳消费税为(5000×500+20×500)×10%=251000(元)。

  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盒作价销售,而是每只包装盒收取20元的押金,则此项押金不用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。这样,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0×500×10%=250000(元)。

  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内(一般为一年)未收回,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。

  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,应属含税的款项,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,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0×500×10%+20×500÷(1+17%)×10%=250854.70(元)。

  可见,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,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押金收回,才可达到最大限度节税的目的。